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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我来说两句]
者在规定日期内修改论文,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2)同意票数不足半数,要求学位申请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九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应包括:河北工程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7~15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和科研成果证明、六级英语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做出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在规定日期内报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各分委会所报材料汇总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每年召开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最终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外语水平不满足规定基本要求的,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和外语水平满足规定的要求后(从入学时间起计算,总期限不超过5年),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讨论表决后,将分别做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复议。极个别有特殊理由的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年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申请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复议。复议后,院学位委员会仍不同意授予学位,学位申请者不得再申请复议。

  第十章 上报归档

  第三十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可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则。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可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四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以复议,可以做出撤销所授学位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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