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视情况需要,论文评阅人也可增至为3人),其中应至少保证有1人为院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一)被确定为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部聘请,统一组织评审。
(二)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至少4~6名,其中院外专家占半数以上。由系或研究生部从推荐名单中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方式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如论文需保密,由申请者本人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系保密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酌情在保密范围内评审。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姓名应当保密,其评语由答辩秘书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三)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
(四)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五)对论文工作量和写作水平的评价;
(六)对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应保证评阅人不少于15天的评阅时间,应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二十六条 当论文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2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若其中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需另增聘1名院外专家为评阅人。若增聘评阅人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时,可如期组织答辩;若增聘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申请无效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对其进行修改,按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和再次评阅。重新送审仍要保证15天的评阅时间。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审批答辩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20日至5月20日,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两次。 第二十八条 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审批答辩的研究生需在3月10日前完成答辩,4月20日至5月20日审批答辩的研究生,需在6月10日前完成答辩。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7天送交答辩委员。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秘书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外系或外单位专家。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宣布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学位申请者、导师及其他与会者回避):
1.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导师到会介绍学位申请者和学位论文的有关情况;
3.答辩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若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以下建议:(1)同意票数过半但不足三分之二,要求学位申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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