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04]59号
(2004年6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位的级别有学士、硕士二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成及主要职责的具体规定见《河北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以相同内容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考核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二)实行学年制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补考累计超过限定的门次,确实表明没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课程补考累计超过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定门次由教务处做出规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递减一门次课程补考: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二)CET6通过者;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二)学位申请中,伪造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者;
(三)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者。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与论文根据本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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