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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我院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均需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向一级学科扩展,或按相关的学科群设课的原则来设置统一的学位课。学位课程中的公共基础课不分专业,全院统一授课。学位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要根据某些相近专业共同需要的学科基础来设置。学位课必须按时开出,并要有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在由专业所属系召集有关指导教师在认真研究国内外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及专业特点,按现有条件和课程设置的情况来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已经审批的专业培养方案在重新修订前一般不得更动。确需变动时,应有学科专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新增加专业,应在获得批准后的一学期内提交培养方案。
修订培养方案的审批程序与制定方案的审批程序相同,经审批同意后有效。
第五条 培养计划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新生具体情况确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学位课程、必修环节和选修课程、学分要求、考核方式、文献阅读、学术报告和学术活动、论文选题和论文工作进度等做出安排。
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签字后,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和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有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和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组成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要求硕士生课程总学分34-38学分,学位课不少于20学分,其中:
(一)学位课: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学分,自然辩证法2学分,第一外国语5学分,数学和计算机类课程6-8学分,专业学位课6-8学分。所有学位课均为必修考试课程。
(二)非学位课
1、必修考查环节5学分,包括双语教学或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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