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04]52号
(2004年4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在强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重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做到:
(一)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在本门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动向。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安排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5~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期中前完成,其余时间为学位论文工作时间。
部分优秀硕士生学习年限可缩短为2年,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为4年。
各学科专业应通过整合优化培养过程,逐步提高硕士研究生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比例。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1年,延长期有关费用自理。
第三条 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为我院的兼职硕士生导师或合作导师,鼓励各学科专业加强与校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培养硕士研究生方面的合作。
培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硕士研究生除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还应参加形势、时事和政策的学习,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二)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重。在重视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实验技能和科研工作能力的锻炼。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充分发挥导师和硕士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四)注意因材施教,培养硕士研究生自学、独立思考和科研创新能力。
(五)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不断总结和创造新经验。